原公诉机关××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现羁押于××看守所。
原审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犯非法行医罪一案,于2012年×月××日作出(2012)×刑初字第×××号刑事判决,判决:被告人胡××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交纳)。原审被告人胡××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胡××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胡××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主动交纳罚金,对其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原审人民法院根据胡××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所作出的判决,定罪、适用法律正确,量刑及判处罚金的数额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现胡××要求撤回上诉的请求,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撤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郑文伟
代理审判员吴海地
代理审判员周某平
二○一二年×月××日
书记员韩卓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