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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X、林某与被告徐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郴北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林X,男。

原告林某,男。

委托代理人廖X,湖南X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徐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X、林某与被告徐X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X、林某于2011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林X、林某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林X、林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林X、林某负担。

审判员骆XX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蒋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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