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刘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益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毛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该公司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X路新天国际X楼。
负责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某,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诉称,2011年11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李某驾驶湘H-x号轿车沿桃花仑路驾驶由西往东行驶至公路局段,往右变更车道时,与原告刘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电动车相撞,发生两车受损,原告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刘某受伤后被送往益阳医专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1天,用去医药费5735元,经鉴定需后续治疗费6000元,后双方协商未果,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李某、益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公司赔偿原告损失21591元,被告长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责任险限额内先予以赔偿。
两被告共同辩称,同意依法赔偿。
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3日18时30分许,被告李某驾驶湘H-x号轿车沿桃花仑路由西往东行驶至公路X路段,往右变更车道准备下客时,与原告刘某驾驶的同向行驶的立马电动车相撞,发生两车受损,原告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原告刘某受伤后被送往益阳医专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1天,用去医药费5735元。2011年11月13日,益阳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一大队作出益公交直一认字【2012】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负事故次要责任,被告李某负事故主要责任。2012年4月11日,益阳市银城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原告刘某伤情不构成伤残,需后续治疗费600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李某已赔偿了原告刘某医药费4035元。
另查明,被告益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公司为被告李某所驾驶的车辆在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理限额内赔偿原告刘某医疗费8987元,残疾赔偿金项下损失7013元,共计赔偿原告刘某16000元;
二、被告李某赔偿原告刘某损失500元(已支付4035元);
三、被告益阳市三维出租车有限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其他无异议。
上述款项支付明细: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支付保险理赔款16000元,原告刘某在保险理赔款中得12465元,被告李某在保险理赔款中得3535元。
上述款项,于调解书签收后二十日内付清。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刘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某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张旭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