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太原市北郊区阳曲镇人民政府与山西万朋实业有限公司买断铁厂纠纷案
时间:2000-10-09  当事人:   法官:   文号:(1998)经终字第2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北郊区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北郊区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爱云,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万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尚曙光,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原市北郊区X镇人民政府为与被上诉人山西万朋实业有限公司买断铁厂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晋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某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晓明、代理审判员沙玲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高晓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晋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顺

审判员宋晓明

代理审判员沙玲

二00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高晓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