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1998)经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太原市北郊区X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北郊区X镇。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陈爱云,山西府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万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杜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某,该公司干部。
委托代理人:尚曙光,北京市京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太原市北郊区X镇人民政府为与被上诉人山西万朋实业有限公司买断铁厂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晋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已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某顺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宋晓明、代理审判员沙玲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高晓力担任记录。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晋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某顺
审判员宋晓明
代理审判员沙玲
二000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高晓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