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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女,39岁。

被告徐某,男,48岁。

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5月22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贾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双方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刘某诉称:原被告婚后由于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纠纷,被告与原告的生活习惯不同,无共同语言,为此经常吵架,现夫妻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徐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500元。

被告徐某辩称:同意离婚,但原告所述不属实,抚养费过高,同意每月给付500元抚养费。

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于2006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8年12月16日登记结婚,原告刘某系初婚,被告徐某系再婚。双方婚后生育一子,取名徐某,现4个月。原被告婚后常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夫妻感情受到了影响。

另查明: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债权,有共同债务2000元。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及原、被告的当庭陈述记录等载卷为据,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与被告徐某虽系自由恋爱、自愿结婚,但在夫妻生活中双方并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刘某起诉要求离婚,被告徐某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刘某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由于婚生子徐某未满周某,且被告徐某同意徐某由原告刘某抚养,故徐某由原告刘某负责抚养,由被告徐某给付抚养费较为有利于小孩的成长,其抚养费的金额应根据父母双方的经济情况、社会生活水平、子女所需予以综合考虑,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每月给付徐某抚养费500元。对夫妻共同债务2000元,应当由原被告双方共同偿还,故原告、被告应各承担1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刘某与徐某离婚。

二、婚生子徐某由刘某负责抚养,徐某每月给付徐某抚养费500元。

三、夫妻共同债务2000元,由刘某与徐某各承担1000元。

本案受理费120元,由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贾宇

二O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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