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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诉贺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贺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原告陈某与被告贺某财产损害纠纷一案,于2011年6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某庭。本院召集双方当事人于2011年7月19日进行了庭前证据交换,并于2012年3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被告委托代理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某诉称,2011年5月17日原告在上海旅游返回位于衡阳市X区沐林美郡X栋X家中时,发现客厅、楼梯踏步严重起拱,过道顶灯在不断流水,餐厅屋顶多处也还在不停漏水,整过实木地板和实木家具已全部浸泡水中变形。当时打楼上业主但没人在家,故通知物业公司派人查看,发现漏水多天,确定是楼上被告贺某家漏水,后经物业管理部门主持调解,由于双方就损失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财产损失54000元,本案诉讼费、鉴某、律师费由被告负担。

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原告陈某提供了以下证据:

1、衡阳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沐林美郡服务中心出具的证明。以证明原告家中财产损害情况,是被告家漏水所致;

2、照片。以证明被告房屋漏水造成原告财产损失情况;

3、自在天装饰衡阳分公司预算单。以证明原告的损失财产需重新装修材料款24695元;

4、5、7、8购物单据。以证明原告购买各种材料装修被损失;

6、鉴某申请书。证明原告已申请法院对财产损失予以鉴某的事实;

9、光碟,以证明被告房屋漏水造成原告财产受损,物业管理人员对其现场进行了摄像的事实;

10、衡阳兴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1)基鉴某字第X号司法鉴某意见书。以证明原告居住衡阳市X区沐林美郡X栋X号房被水浸损财产价格为18962.51元;

对原告陈某提供的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其真实性、合某、关联性均持异议,认为,不能证明原告的实际财产损害情况,证据10鉴某意见、鉴某程序不合某,鉴某结论大部分与实际情况不相符,但因申请重新鉴某需交费用太大,故放弃重新鉴某。

被告贺某辩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的事实和理由部分与事实不符,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贺某未提供证据。

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4、5、6、7、8、9、10其中证据6,不属证据。证据1、2、3、4、5、7、8、9来源形式合某,客观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联。证据10鉴某意见书,该鉴某机构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选择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鉴某,且被告事后放弃重新鉴某。故证据10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经审理明,原告陈某与被告贺某分别系衡阳市X区沐林美郡X栋X、205住户楼上楼下邻居关系。2011年5月17日,原告陈某在上海旅游返回衡阳自已家时,发现因楼上浸水,家中财产不同程度受损。且被告贺某没有在205房居住,由于长时间无人居住,205房厨房的洗菜盆给水管脱落,而总水阀门未关闭,自来水不断的流出、厨房地面已经积满水导致漏水至原告陈某家中,事后,衡阳佳和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沐林美郡服务中心进行了全部摄像取证,召集双方调解未果,2011年6月13日,原告陈某诉至法院,2011年7月20日,原告申请对其财产损失进行鉴某,经双方协商,由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鉴某中心委托衡阳兴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对原告的财产损失进行了鉴某,鉴某结果为原告陈某居住衡阳市X区沐林美郡X栋X号房被水浸损财产价格为18962.51元,鉴某用2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贺某长时间未居住在家,水管脱落,阀门未关闭,导致自来水流出,浸入原告家中,致使原告家中装修的材料不同程度受损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衡阳市兴泰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1)基鉴某第X号司法鉴某意见书,所作出的原告遭受财产损失18962.51元可作为被告支付赔偿金的依据。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贺某在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陈某财产损失18962.51元;

二、驳回原告陈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1150元,鉴某2000元,合某3150元,原告陈某负担2000元,被告贺某负担11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曾祥德

审判员李国成

人民陪审员陈某万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王某燕

附相关法律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六条第一款【过错责任原则和过错推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某适用。

第十九条【财产损失计算】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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