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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123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安乡X乡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理人任某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毛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周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戴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易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2)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5月8日向被执行人毛某、周某乙、戴某、易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2012年5月15日前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毛某在安乡X村信用合作联社(略)账户上的存款59800元至安乡县人民法院帐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潺陵分理处,账号(略))。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石毅

二○一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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