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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1114号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乡县x。

被执行人龙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安乡X乡县X乡县x。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2011)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龙某在2012年3月5日前按照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龙某在安乡县国家税务局有工资收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被执行人龙某在安乡县国家税务局所有的工资及津补贴等收入101175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代理审判员母茂生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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