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栾川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申请执行栾川县隆昌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栾川县X乡建设局。

住所地栾川县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男,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栾川县隆昌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栾川县X镇。

法定代表人任某。

关于栾川县X乡建设局申请执行栾川县隆昌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栾川县X乡建设局申请执行[2010]栾建处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史某远

审判员董红太

审判员赵琴芳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常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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