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栾川县X乡建设局。
住所地栾川县X路南段。
法定代表人史某某,男,该局局长。
被申请执行人栾川县隆昌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
住所地栾川县X镇。
法定代表人任某。
关于栾川县X乡建设局申请执行栾川县隆昌矿产品加工有限公司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栾川县X乡建设局申请执行[2010]栾建处字第X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审判长史某远
审判员董红太
审判员赵琴芳
二0一一年三月八日
书记员常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