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乡县x。
法定代理人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与申请执行人系夫妻关系。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乡县x。系精神病患者。
法定代理人安乡县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男,安乡县司法局局长。
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了(2011)安执字第134-X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之父刘某春所有的位于安乡X镇X路X号产权证号为安乡X镇字第01-X号房屋X栋,现因以物抵债,查封房屋已执行给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之父刘某春所有的位于安乡X镇X路X号产权证号为安乡X镇字第01-X号房屋X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车世云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