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了(2011)安执字第134-3号执行裁定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乡县x。

法定代理人潘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与申请执行人系夫妻关系。

被执行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乡县X乡县x。系精神病患者。

法定代理人安乡县司法局。

法定代表人周某乙,男,安乡县司法局局长。

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了(2011)安执字第134-X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刘某之父刘某春所有的位于安乡X镇X路X号产权证号为安乡X镇字第01-X号房屋X栋,现因以物抵债,查封房屋已执行给申请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某、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刘某之父刘某春所有的位于安乡X镇X路X号产权证号为安乡X镇字第01-X号房屋X栋的查封。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车世云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李波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