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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镇X村X组X号。务农。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乡X镇X村X组X号。务农。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2月17日向本院起诉。原告潘某诉称:原、被告于1992年8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子潘某。婚后性格不合双方常为家务琐事争吵,自1996年起夫妻双方就已分居,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属实,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潘某与被告陈某于1992年8月10日登记结婚,X年X月X日生子潘某,现已成年。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常为家务琐事争吵,自1996年起就已分居。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在黄山头镇X村修建了的三间二层的房屋一栋,无共同的债权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潘某诉被告陈某离婚;

二、三间二层的房屋一栋归原告潘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潘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已由双方当事人签字生效,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曾宪元

二○一二年五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旷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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