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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袁某诉被告株洲市X区某某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12)株石法行初字第X号

原告袁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X区。

被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在株洲市X区。

法定代表人董某,该处主任。

原告袁某诉被告株洲市X区X街道办事处行政强制拆除一案,本院于2012年6月13日立案受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袁某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袁某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在本案宣告判决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袁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袁某承担。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吴登高

审判员陈善文

人民陪审员柳蓉

二○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王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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