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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某某与何某某管辖权异议案
时间:2004-09-17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790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4)穗中法立民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广州市X村区X街茂名苑X号702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余某某不服广州市X村区人民法院(2004)芳法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称,其自2003年2月起至今一直住在广州市天河区X村X号203房,本案应由其居住地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无提交证据证明其经常居住地在广州市天河区X村X号203房,而被起诉人提交的关于余某某的'常住人口资料'表明上诉人的住址在广州市X村区X街茂名苑X号702房,其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足,本院不予采纳。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二)项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文

代理审判员季红

代理审判员谢国雄

二OO四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聂海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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