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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安乡县支行与被告晏xx、周xx、朱xx、周xx、刘xx、肖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安乡X乡县X镇X街X号。

负责人任某,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胡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该行员工,住安乡县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辛xx,湖南龙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晏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乡X乡x,身份证号码x。

被告周xx(系被告晏xx之妻),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身份证号码x。

被告朱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乡X乡x,身份证号码x。

被告周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乡X乡x,身份证号码x。

被告刘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乡X乡x,身份证号码x。

被告肖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乡X乡x,身份证号码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安乡县支行与被告晏xx、周xx、朱xx、周xx、刘xx、肖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晏xx已于开庭前偿还了全部借款本息,原告于2012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某司安乡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潘道福

二○一二年六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王明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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