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XX,女。
被告胡XX,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XX与被告胡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X于2012年3月9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XX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XX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XX负担。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二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珍
附有关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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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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