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X乡县X镇X街X号。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X乡县X镇X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周某元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曾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