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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安乡县人民法院

原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X乡县X镇X街X号。

被告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湖南省安乡X乡县X镇X街X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周某元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曾雨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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