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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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403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黄某。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

被告肖某某又名肖X。

原告黄某诉被告肖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于2012年4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苏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同年9月5日在原双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86年生下长子黄某,1988年生次子黄某。后被告染上打牌赌博恶习,根本不管家庭和小孩。原告多次劝阻,被告屡教不改。为此,双方多次发生骂架打架,更令原告难以忍受的是被告同其他男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原告考虑到离婚不利于小孩的成长,只好忍声吞气,凑合一起过日子。2001年被告开始外出广东打工后,公开同一姓刘某人租房同居生活。当原告经多方打听寻找到被告打工处,被告竟然与刘某男人一起离开租房不见踪影。2003年,原、被告闹离婚,经村干部劝阻才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2004年6月,被告不顾原告及其小孩的反对,离开原告与那个刘某男人继续非法同居生活。2010年1月2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夫妻关系名存实亡。为此,原告再次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诉状中陈述的事实虚假,诬告被告,只要原告赔偿被告名誉损失费300万元,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5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并于同年9月5日在原双江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86年生下长子黄某,1988年生次子黄某。2001年被告开始外出广东打工,原告在家务农带养小孩,夫妻在一起生活的时间较少。2003年,因原告怀疑被告有外遇,双方发生纠纷,原、被告闹离婚,经村干部调解才没有去办理离婚手续。2004年6月,被告再次外出打工,但2007年清明节被告曾回家扫墓。后被告一直在广东番禺与长子黄某一起生活,2008年3月3日,原告到广东番禺长子黄某租房处与被告生活了四天。自此之后,双方互不联系。2010年1月26日原告向法院起诉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后双方继续分居至今。婚后,原、被告在滩头镇X组修建了一座4间一层的砖瓦结构的房屋,无其他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庭审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黄某与被告肖某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自愿将夫妻共同财产滩头镇X组的一座4间一层的砖瓦结构的房屋赠与给婚生小孩黄某、黄某所有;

三、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失费30000元的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苏勇

二O一二年五月七日

代理书记员陆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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