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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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隆法民一初字第287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原告马某。

被告彭某。

原告马某诉被告彭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邓苏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9年办理结婚手续。1990年生长子彭某,1992年生次子彭某。后被告因性格不好经常打原告,1998年被告用一碗滚烫的猪油淋到原告身上,致使原告脸部及大腿等多处大面积烫伤,后原告离家外出,再也没有与原告联系,一直分居至今,有十四年之久了。可见原,被告之间以毫无半点夫妻情义,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准原,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被告与原告因性格不和,一直异地分居,至今已经有十四年之久,感情彻底破裂,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9年12月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X年X月X日生长子彭某,X年X月X日生次子彭某,现在均已经成年,在外独立生活。后因性格不和,双方经常吵架、骂架。1998年原、被告因集体琐事发生纠纷,自此双方开始分居,一直至今。结婚时,原告未置办嫁妆,婚后无夫妻共同财产、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原告马某与被告彭某自愿离婚。

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邓苏勇

二O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代理书记员米青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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