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冯某,女,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王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王某乙,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杨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张某,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依据已生效的咸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2400元,执行费875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2011年3月31日前已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元,2012年4月15日已还清剩余金额35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0)咸秦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执行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刘江
审判员张某锋
二O一二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沙连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