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XX,(……个人信息省略……)。
申请人周XX,(……个人信息省略……)。
本院于2011年5月5日受理了申请人黄XX、周XX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
黄XX、周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1年5月6日经嘉禾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
1、由周XX一次性赔偿黄XX住院医药检查费、误某、护理费、伙食补助等共计7970元。
2、由尹政一次性赔偿黄XX住院医药检查费等共计1500元。
3、两车车辆修理费用由各方自行承担。
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决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孔辉
二0一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王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