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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夏物资租赁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腾达架管搭建公司、华太建设集团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唐某,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陕西腾达架管搭建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陕西华夏物资租赁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陕西腾达架管搭建有限公司、华太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依据生效的(2011)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二被执行人应退还申请执行人钢管8259.8米(价值128026.9元)、扣件59897套(价值329433.5元),并支付申请执行人租赁费189581.59元及违约金30000元。承担本案诉讼费9934元、执行费3200元。本案现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1)咸民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勇锋

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二O一二年五月二日

书记员王军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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