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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甲、黄某乙、黄某丙申请执行魏某生命权、健康权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秦都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魏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列当事人因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2011)咸民终字第X号判决书已生效,依据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款项27923.16元,诉讼费2078。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总共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款项23000元,分两次支付,2012年3月X号支付10000元,下余13000元在2012年年底全部付清,下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此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1)咸民终字第X号判决书,本院(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勇锋

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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