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黄某甲,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黄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申请执行人黄某丙,男,X年X月X日生。
被执行人魏某,女,X年X月X日生。
上列当事人因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2011)咸民终字第X号判决书已生效,依据判决内容,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款项27923.16元,诉讼费2078。本院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总共给付申请执行人各项款项23000元,分两次支付,2012年3月X号支付10000元,下余13000元在2012年年底全部付清,下余款项申请执行人放弃执行,此案执行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执行(2011)咸民终字第X号判决书,本院(2012)咸秦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李岗
审判员张勇锋
代理审判员胥保良
二O一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张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