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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某、易某甲、易某丙与慈利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慈利县人民法院

原告,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系受害人易某伯之妻。

原告易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系受害人易某伯之子。

委托代理人易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永顺烟厂职工,住(略),系受害人易某伯之妹。

原告易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略),系受害人易某伯之女。

被告慈利县人民医院。住所地:慈利县X镇X街X号。

法定代表人邓某,系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龚某某,男,土家族,系慈利县人民医院医务科主任,住(略)。

案由: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经审理查明,2012年5月15日,原告之夫(父)易某伯因胃大部分切除术后腹部胞胀、疲某、畏寒、发热等到被告慈利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胃大部分切除术后、肺部感染、脑梗塞等,同年5月18日病情恶化,19日因抢救无效死亡。易某伯死亡后,原告朱某、易某甲、易某丙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慈利县人民医院给其赔偿因易某伯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600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慈利县人民医院赔偿原告朱某、易某甲、易某丙因易某伯死亡给其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60000元,定于本调解协议签字生效当日支付;

二、原告朱某、易某甲、易某丙的其他损失自愿放弃。

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被告慈利人民医院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或捺印时起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徐联合

二○一二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周某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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