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岳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妨害公务犯罪,于2010年11月1日被桐柏县公安局刑事拘留,11月18日被监视居住。
桐柏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岳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10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单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岳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0月22日下午,桐柏县公安局干警刘xx、何x在桐柏县X镇金桥逮捕上网逃犯王xx(被告人丈夫)时,遭到被告人岳某某暴力阻拦,经桐柏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何x的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取得被害人何x的谅解。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人主动缴纳罚金5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x陈述、证人刘xx、王xx、郑xx等人证言、伤情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岳某某以暴力方法阻碍公安机关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岳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何纯刚
二0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赵丰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