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蒋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
被告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
本院于2012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蒋某诉被告程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李红艳适用简易程某于2012年4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书记员李维担任记录。原告蒋某诉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未生育小孩,也未添置共同财产,自2009年底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令原、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程某辩称,原告诉称属实。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2月经他人介绍相识,同年4月3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未生育小孩。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自2011年3月起双方分居生活至今。另查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亦无共同债务。
本案在审理过程某,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蒋某与被告程某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原告蒋某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李红艳
二0一二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李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