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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田某乙与被告彭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怀化市洪江区人民法院

原告田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

被告彭某,女。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

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受理原告田某乙与被告彭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田某乙以尚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田某乙负担。

审判员钟某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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