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田某乙,男。
委托代理人程某某,男。
被告彭某,女。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冯某某,男。
本院于2012年3月14日受理原告田某乙与被告彭某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原告田某乙以尚需补充证据材料为由,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田某乙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田某乙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计人民币100元,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田某乙负担。
审判员钟某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李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