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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与罗XX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勇智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千XX,系该所主任。

被执行人罗X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申请执行人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8000元逾期利息,并承担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

执行中,经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已履行了全部义务。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轩

审判员弋行

代审判员闫濵

二○一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付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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