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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王某某与武某、武某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洛市商州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武某,又名武某文,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李某某、王某某与武某、武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权力人李某某、王某某于201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标的为6989.11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武某在执行期限内自觉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金钱义务,现该案执行款已全部兑付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增锋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O一O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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