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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新乡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

委托代理人赵某某,张某之夫。

上诉人(原审被告)新乡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双桥小区X号楼X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翟彦,河南辉龙(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新乡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4月2日作出(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双方均不服原判,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2009)红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重审。

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50元,新乡市宏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25元,于本裁定送达后十日内予以退还。

审判长杜伟强

审判员蒋雪梅

审判员梁国兴

二0一0年十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刘志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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