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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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隆刑林初字第15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隆回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丙某项,男,X年X月X日出生于湖南省隆回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湖南省隆回县X组X号。因涉嫌犯失火罪于2011年8月19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10月25日本院决某重新取保候审。现在家。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林)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丙某项犯失火罪,于2011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段绍怀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代理书记员段江林担任记录。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未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丙某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17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罗某丙某项从北山镇X村其姐夫家回来,看到龙头山冲责任地里拔出的玉米秸秆都干枯了,就打算把玉米秸秆烧了之后整地栽油菜。随后,被告人罗某丙某项走到责任地里,扯了一把枯茅草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在靠近路边的责任地里点燃玉米秸秆。由于当时气温很高,空气干燥,玉米秸秆烧得很旺。被告人罗某丙某项怕火引燃路边的干茅草,就走回家拿了把柴刀。然而当被告人罗某丙某项回家拿把柴刀赶到责任地里的时候,燃烧的玉米秆引燃了周某的干茅草,被告人罗某丙某项赶紧拿起柴刀剁了根松树枝去扑火。但是由于火势太大,火线太长,且当时附近没有其他的老百姓帮忙扑火,火势顺着茅草一路燃进树林里,最终引发了山林火灾。被告人罗某丙某项也在扑火中被烧伤。山火在当地干部和群众的扑救下于当日13时许被扑灭。经林业技术鉴定,共计过火有林地面积60亩。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丙某项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罗某甲、罗某乙、罗某丙、罗某丁、罗某丁、罗某戊的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明,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丙某项违反野外用火规定,擅自在野外用火,造成森林火灾,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失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罗某丙某项犯失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罗某丙某项如实供述自己失火烧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丙某项自愿认罪,与被害单位和个人达成了和解协议,取得了被害单位和个人的谅解,酌情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丙某项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故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九条之规定,判决某下:

被告人罗某丙某项犯失火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某定之日起计算)。

自本判决某效之日起十日内,持本判决某到居住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某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段绍怀

二O一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段江林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某、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某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某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位原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某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

第九条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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