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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桃源县人民法院

原告徐XX,男,现年35岁。

委托代理人刘某斌,桃源县弘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姚XX,女,现年28岁。

原告徐XX因与被告姚XX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10月1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即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2年1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徐XX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姚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徐XX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3月在广东打工时相识恋爱,2004年7月12日在桃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徐X。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和,双方有时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6年6月,双方再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外出,双方遂开始分居生活至今。现要求判决与被告离婚,并要求抚养婚生小孩,不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

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原告徐XX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

1、原、被告的结婚证1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的情况;

2、证人何XX、文XX、杨XX的证明材料各1份,欲证实原、被告从2006年6月起分居生活、被告现下落不明、婚生小孩一直随原告居住生活的情况;

3、桃源县X镇长潭坪居委会的证明1份,欲证实原、被告从2006年6月起分居生活、被告现下落不明、婚生小孩一直随原告居住生活的情况;

4、湖南省耒阳市司法局仁义司法所的证明1份,欲证实被告现下落不明的情况;

5、被告姨姐夫涂XX的证明1份,欲证实被告现下落不明的情况。

被告姚XX经本院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和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材料。

对于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认为,其形式、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且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根据上述确认的证据及当事人的庭审陈述,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04年3月在广东打工时相识恋爱,2004年7月12日在桃源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X年X月X日生育一子,取名徐X,一直随原告居住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因婚前缺乏了解,性格不合,双方有时为家庭琐事争吵,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06年6月,双方再次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便外出,双方遂开始分居生活,互无联系至今。

同时查明,被告无婚前财产在原告处,双方无夫妻共同财产及共同债权、债务。庭审中原告鉴于被告现下落不明的情况,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小孩抚养费的诉讼请求。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已彻底破裂。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前缺乏充分的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且双方聚少离多,导致夫妻感情不和。特别是从2006年6月起,双方再次发生争吵后,一直分居生活至今,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由此可见,双方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故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小孩一直随原告居住生活,且被告现下落不明,故小孩由原告抚养教育为宜;原告自愿放弃要求被告承担抚养费的主张,系其对自身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亦予以认可。被告姚XX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本院依法予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四)项、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徐XX与被告姚XX离婚;

二、婚生子徐X由原告徐XX抚养教育,被告姚XX不承担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徐X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廖小平

审判员彭志红

人民陪审员龚俊滔

二O一二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李冰

附件: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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