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
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与被告郑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某以被告郑某愿意归还其不当得利、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为由,于2012年3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某以被告郑某愿意归还其不当得利、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某负担。
审判员郑某玉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胡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