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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乐某与被告郑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原告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

被告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新田某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某与被告郑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某以被告郑某愿意归还其不当得利、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为由,于2012年3月6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某以被告郑某愿意归还其不当得利、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人民币,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某负担。

审判员郑某玉

二O一二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胡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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