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黄某乙,又名黄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居民,住(略)。
申请人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黄某乙赔偿申请人医疗费6798.71元,误工费4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34元,诉讼费100元,共计7587.71元.案件执行费5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案款7000元,对剩余案款587.71元申请人表示放弃,另申请人表示承担执行费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9)商区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贾丹平
审判员唐勇
审判员党军生
二0一0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杨丹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