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一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陈某某,男,35岁,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原告张某某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03年6月10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于200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3年9月25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0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任进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邢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