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张某某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专利无效行政纠纷案
时间:2003-11-03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3)一中行初字第695号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03)一中行初字第X号

原告张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蓟门桥西土城路X号。

法定代表人王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石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陈某某,男,35岁,身份证号码(略),住(略)。

原告张某某不服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2003年6月10日作出的第X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于2003年9月2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3年9月25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某于2003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对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0元,减半收取5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刘海旗

代理审判员李燕蓉

代理审判员任进

二OO三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邢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