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告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市××厂)。
本院于2010年7月1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周某与被告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周某诉称,2008年3月份,原告经朋友介绍认识了被告,同年3月至10月,被告多次从原告处购买变压器,现欠原告货款x元,特起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由被告立即偿还。被告宋某某辩称,欠货款属实,但现在他经济紧张,希望能延期偿还。
经审查,2008年3月30日至2008年10月25日期间,被告宋某某多次从原告周某处购买变压器,至今欠原告周某货款x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由被告立即偿还货款,并承担一定的社会利息。现原、被告双方已就偿还金额、偿还期限等问题协商一致。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宋某某欠原告周某货款x元,被告宋某某自愿在2010年9月30日前偿还x元,余款x元在2011年9月30日前偿还x元,2012年9月30日前偿还x元。
二、原告周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0元,被告陈铁祥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喻建伟
审判员贺应征
人民陪审员甘茂根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书记员蒋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