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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郑某申请宣告公民死亡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田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郑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申请人郑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郑某义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郑某诉称,其父郑某义于2006年9月到长沙走访亲戚期间在长沙市高桥大市场走失,经亲戚朋友多方寻找至今仍无音讯。请求宣告郑某义死亡。

经查,郑某义,男,X年X月X日出生,与申请人郑某系父子关系。郑某义于2006年9月在外走访亲戚期间走失,至今未归,经多方寻找没有下落,至今已满四年。2010年11月23日,郑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郑某义死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于2010年11月24日在《人民法院报》上发出寻找郑某义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一年,现公告期间已届满,郑某义仍然下落不明。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郑某义自2006年9月在外走访亲戚期间走失,虽经多方寻找,至今未出现,下落不明已满四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宣告郑某日死亡。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胡丹

二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曹琳

附:

本民事判决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原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二十三条:公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

(一)下落不明满四年的;

(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

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六十八条:人民法院受理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后,应当发出寻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宣告失踪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一年。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经有关机关证明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间为三个月。

公告期间届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事实是否得到确认,作出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判决或者驳回申请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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