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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贺某诉被告周某乙、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祁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贺某,男,58岁,汉族。

被告周某乙,男,65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某某,女,64岁,系被告周某乙之妻。

被告任某,男,40岁,汉族。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黄森较,祁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本院于2011年12月14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贺某诉被告周某乙、任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唐瑞龙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周某乙借原告6.2元万未还,原告于2011年1月18日原告向祁阳县人民法院起诉,双方于2011年3月20日自行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周某乙偿还了原告部分借款,尚欠原告4万元,原告遂撤诉。当时协议约定被告周某乙所欠原告4万元从2011年5月份起偿还,至2011年12月13日止还清,但到目前为止,被告分文未还。请求法院依法判定被告周某乙偿还原告欠款4万元并按约定支付利息,被告任某承担还款的担保责任。二被告辩称,原告所诉是实,被告愿意分期偿还欠款。

经审理查明,被告周某乙向原告贺某借款6.2万元,在偿还了部分借款后,被告周某乙尚欠原告4万元,2011年3月20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协议约定被告周某乙所欠原告4万元自2011年5月份起每月偿还5千元,至当年12月13日止还清全部欠款,欠款利息按月息4%计付,被告周某乙向原告出具了欠条,被告任某予以担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周某乙所欠原告贺某4万元,由被告周某乙在2012年3月20日前偿还5千元,同年9月10日前偿还2.5万元,下余欠款1万元在同年12月底还清,被告任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周某乙、任某如未按期偿还欠款,所欠款额自2011年3月20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由被告周某乙、任某计付利息给原告贺某。

本案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手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唐瑞龙

二O一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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