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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冠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原告重庆冠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X组织机构代码(略)-X。

法定代表人谭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军,重庆法韵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略)。

被告万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王成君,重庆市X区周某坝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执业证号(略)。

原告重庆冠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万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独任审判,于2012年5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2年5月31日,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刘春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冉瑞连、唐厚琴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冠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李军、被告万某委托代理人王成君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重庆冠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09年8月8日,我公司为甲方与被告万某为乙方签订了《租赁合同》,我公司将重庆市X区美食城C段负二层部分房屋(面积为948.3)出租给被告万某用于经营餐饮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自2009年8月18日至2012年8月17日为止,第一年租金为91056元,第二年租金为102438元,第三年租金为113820元。租金按季度支付,第一二季度租金,2009年10月18日付清,以后每次提前一个月一次性缴付下一季度租金。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壹万某。乙方逾期未缴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按逾期未缴纳租金的5‰向乙方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万某支付了第一年租金,截止起诉之日被告万某尚欠我公司租金157803元。现诉至法院,请求解某我方与被告签订的《租赁合同》,并判令被告万某支付租金157803元(截止2012年5月17日)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原告重庆冠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举证期限内向法院举示了租赁合同一份,以证明原、被告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成立。

被告万某辩称,我与原告重庆冠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属实,但我拒付租金是因为租赁房屋的玻璃存在安全问题,玻璃属于墙体,依合同特别约定第12条的规定应由原告负责,我没有权利处分,我曾书面通知原告对玻璃进行整改遭到原告拒绝。租赁场地内我方独立使用的设施、设备如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产生的经济赔偿及法律后果由我方负责,依合同特别约定第14条的规定,墙体的安全问题应由甲方责任。2012年1月份左右,原告将租赁房屋的电给停了,导致我无法经营,后搬至对面经营,原告应赔偿我的经营损失。由于我方已投入大量资金对租赁房屋进行了装修,解某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我方将会遭受很大损失,因此不同意解某《租赁合同》。另外,我对原告主张5‰的违约金不予认可,请求法院进行调整。

被告万某在举证期限内未向本院举示证据。

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8日,原告重庆冠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甲方与被告万某为乙方签订《租赁合同》,约定原告重庆冠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将重庆市X区美食城C段负二层部分房屋(面积为948.3)出租给被告万某用于经营餐饮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自2009年8月18日至2012年8月17日为止,第一年租金为91056元,第二年租金为102438元,第三年租金为113820元。租金按季度支付,第一二季度租金,2009年10月18日付清,以后每次提前一个月一次性缴付下一季度租金。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支付违约金壹万某。乙方逾期未缴付租金,每逾期一日,甲方按逾期未缴纳租金的5‰向乙方收取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万某支付了第一年租金,截止原告重庆冠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起诉之日,被告万某尚欠原告重庆冠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租金157803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对其内容予以认可。被告万某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房屋租金157803元(截止2012年5月17日)。被告万某以租赁房屋的玻璃存在安全问题为由拒付租金,但未向本院举示证据证明其所租赁的房屋有瑕疵,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采信。被告万某未按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重庆冠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主张的房屋租金和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本院予以支持。但原、被告所签订的《租赁合同》约定的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过高,被告万某请求本院进行调整,本院应予以支持,本院酌定为47340.90元(未付租金157803元×30%)。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某、被告于2009年8月8日签订的《租赁合同》,限被告万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其租赁的重庆市X区美食城C段负二层部分房屋房屋交付给原告重庆冠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二、被告万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重庆冠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2年5月17日前的房屋租金157803元,并支付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47340.90元,合计205143.90元。

三、驳回原告重庆冠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377元,由被告万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长刘春

人民陪审员冉瑞连

人民陪审员唐厚琴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陈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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