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某,男,系汝城分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朱某甲,男。
被告朱某乙,男,
2012年6月7日,本院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与被告朱某乙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6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汝城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刘文胜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詹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