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9)津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津市市桥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津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林军,津市市名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常德市裕达卤碱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津市X街X号。
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龙,湖南中锋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原告津市市桥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桥欣公司)与被告常德市裕达卤碱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达公司)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津市市桥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于2009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王某鑫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某元、人民陪审员汤惠参加的合议庭,于2010年1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贺博担任记录。原告津市市桥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周林军、王某,被告常德市裕达卤碱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曾龙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裕达公司系碳酸氢钠及碳酸钠的生产与销售厂商;桥欣公司系普通货物运输及货物信息、装配服务公司。2008年10月21日,裕达公司与桥欣公司签订了《运输承包合同》,确定裕达公司生产的产品全部由桥欣公司负责承运。桥欣公司接到裕达公司的货物运输通知后,以托运方的身份与承运方签订货物运输合同,桥欣公司装货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把货物安全准时运送到目的地。收货人在接到收货通知后及时进行货物清点验收,如货物无误,由收货人在运输回单上签字盖章,桥欣公司在10天内将运输回单交给裕达公司;裕达公司与桥欣公司每200吨一次或一个批次结算,桥欣公司提供正规运输发票。为了保证合同正常履行,桥欣公司自愿向裕达公司交纳了保证金x元。双方展开了货物运输业务往来。
2008年11月2日至19日,桥欣公司按合同要求先后给裕达公司承运货物4次,裕达公司应支付运输费x元,而裕达公司未按约支付运输费。后经桥欣公司多次催讨,裕达公司除2009年10月31日退还给桥欣公司押金x元外,一直未向桥欣公司支付运输费。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常德市裕达卤碱化工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10
日前偿还原告津市市桥欣运输有限责任公司x元,2010年5月30日前还款x元,2010年6月30日前还款x元,2010年7月30日前还款x元;
二、赔偿损失3000元的诉讼请求原告津市市桥欣运输有
限责任公司自愿放弃。
案件受理费1530元,减半收取765元,由被告常德市裕达卤碱化工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某鑫
审判员王某元
人民陪审员汤惠
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贺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