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XX,女,汉族,X某X某X某出生,住西安市X某X某X某X某。
被执行人西安市XX某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某X某X某X某。
法定代表人X某,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雁民初字第X某XX某民事判决书,在执行X某与西安市XX某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执行,2012年X某X某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为申请人王小妮办理了社会保险,该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2)雁民执字第X号案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贾宇润
执行员赵科
执行员任铮
二0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车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