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曹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系西安市X区锦明建筑物资租赁站业主,住西安市X组。
被执行人西安市XX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吴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曹XX与西安市XX建筑工程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2010)西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西安市XX建筑工程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义务,将案款183390.84元交至本院,并已退还至申请执行人,本案全部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0)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张奕鹏
执行员杨波
执行员李涛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史安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