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女。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郑某,男。
被某诉人(原审被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上诉人张某诉被某诉人郑某、被某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2011)金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郑某市X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张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395元,全额予以退回。
审判长毕传武
审判员安军
审判员于岸峰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申雪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