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X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綦法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谢xx,男,xx年x月x日出生于贵州省桐梓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略),公民身份号码:x。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2年1月1日被綦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2年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綦江县看守所。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渝綦检刑诉[2012]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xx犯诈骗罪,于2012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谢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重庆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谢xx到綦江县人民医院欲实施诈骗,在人民医院遇见就诊的被害人李某,谢xx谎称其一亲戚是人民医院院长,骗得李某信任后,以帮忙办住院手续为名,骗得李某现金2600元。
2011年9月8日晚,被告人谢xx在綦江中医院九龙分院附近一餐馆遇见被害人陈xx,见陈有点傻,便产生诈骗陈钱财的念头。谢宗强谎称是铁路退休工人,以关心陈为幌子,并认陈为义女,而后多次邀请陈吃饭。在骗得陈xx的信任后,谢xx于2011年9月12日下午以为陈xx买保险为名,骗得陈xx现金5500元。
公诉机关提出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谢xx判处拘役四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另查明,公安机关于2012年1月1日将因涉嫌诈骗被网上追逃的被告人谢xx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谢xx在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书证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及照片、一卡通明细表、转账凭单、住宿登记表、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证人证言,被害人李某、陈xx的陈述,被告人谢xx的供述及綦江县人民医院监控视频等证据,并经当庭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现金81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谢xx犯诈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谢xx当庭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xx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1月1日起至2012年7月31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谢xx退赔各被害人相应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审判员瞿金华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徐贤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