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株洲市X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2)株石法民一初字第X号
原告彭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职工,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被告宋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株洲田某电力修造厂员工,住(略)。身份证号码:(略)X。
原告彭某与被告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2年6月1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游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彭某诉称:原告彭某与被告宋某于2002年4月3日登记结婚,2003年4月21日共同生育女儿彭某。因双方感情不和,2011年11月经石峰区法院调解离婚后,双方为小孩着想,于2011年12月22日复婚。但复婚后还是经常吵闹,感情完全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被告宋某辩称:原告所诉属实,被告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彭某与被告宋某于2000年相识恋爱,2002年4月3日在株洲市X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3年4月21日共同生育女儿彭某。结婚后夫妻感情尚好,自2011年6月起,被告经常不回家住宿,对家庭及孩子基本不关心,原告认为被告可能有外遇。于2011年11月向石峰区法院起诉离婚,经法院调解离婚后,双方为小孩着想,于2011年12月22日在石峰区民政局再次登记结婚。但复婚后还是经常吵闹,感情完全破裂,故再次起诉要求离婚。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彭某与被告宋某自愿离婚;
二、原被告婚生女彭某由原告彭某直接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彭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本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游艳
二0一二年六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黄金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