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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某,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罗某甲(又名罗X),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罗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1年12月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陈某诉被告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陆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元月经人介绍相识,并确立恋爱关系,同年3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女罗某琳,2006年农历4月29日生育长子罗某东,2009年农历12月22日生育次子罗某临。现三个小孩均由被告父母在带养。因感情不和,自2011年正月份开始原告与被告分居生活。2011年4月7日原告第一次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2011年5月24日本院作出(2011)桂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离婚。但之后,双方仍未和好,继续分居。原告遂于2011年12月9日再一次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另查明,在双方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无双方共同认可的共同债务。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陈某与被告罗某甲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罗某琳、罗某东、罗某临由被告罗某甲抚养,原告陈某对三个小孩享有探望权,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原告陈某一次性付给被告罗某甲小孩抚养费x元,于2012年1月4日付清;

四、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陈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陆阳

二0一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谢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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