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甲,女,X年X月X日生。
被告罗某乙,男,X年X月X日生。
本院于2011年12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罗某甲诉被告罗某乙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曹陆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2006年12月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2008年12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X年X月X日生育一子罗某轩。被告因涉嫌犯罪于今年一审被判有期徒刑12年,现该案因同案犯提起上诉,一审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被告被羁押于桂阳县看守所。因被告的犯罪行为,给原、被告家庭造成严重影响,夫妻感情破裂。原告遂于2011年12月27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罗某甲与被告罗某乙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罗某轩在被告罗某乙服刑期间由原告罗某甲抚养,被告服刑期满后由被告罗某乙抚养,小孩成年后随父随母由其自行选择;
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原告罗某甲自愿承担;
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曹陆阳
二0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谢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