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X镇县X街X号。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雷鸣,男,湖南湘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某乙(又名周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冷水滩区X区竹山桥天子岭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张振智,男,湖南济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X镇大众居委会,公民身份号码(略)。
委托代理人(特别代理)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祁阳县X镇X村X组,公民身份号码(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周某乙、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0080元,减半收取504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100元,合计61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桂冠
审判员陈柯
审判员汤晶林
二O一二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