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乙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贸广场购物中心
上诉人周某乙、周某乙与被上诉人深圳飞亚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武汉武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世贸广场购物中心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X区人民法院(2011)汉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本案过程中,周某乙、周某乙于2012年3月14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周某乙、周某乙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周某乙、周某乙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周某乙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程敬华
审判员赵文莉
审判员黄大庆
二0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胡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