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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执行人段某与被执行人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段某(又名段X),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农民,初中文化,住(略)。

被执行人龙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田某乙,女,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郴州市X区人民法院于二00六年二月二十七日制作的(2010)苏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于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依法追加第三人田某乙为本案的执行人,责令田某乙在收到本院(2012)苏诉执字第X号执行裁定书之日起一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交款24023元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田某乙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二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龙某、田某乙的存款24023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龙某、田某乙的收入24023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小明

审判员李中权

审判员李新华

二0一二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邵方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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